这篇都市文的打开方式不对 - 第382章
马俊河被噎着了,他说,“我不是这个意思。我是想问你,你之前的伤害是……”
顾淮说:“反正我昏迷之前,头上一个包都没有。醒来之后就有了。你要知道,天鬼是做不到这点的。监控里我倒下去到她出现之间的监控确实消失了,可是这里也就几秒钟的事,附近的监控没见到别人,那我头上的伤就是她弄出来的。”
顾淮盯着马俊河:“反正,我的失忆是不是跟她有关,我不敢确定,因为可能是那三个天鬼干的。可是天鬼可没办法凭空让我头上多几个包出来。那肯定是她干的。何况她拿走我手机也是可以确定的事。就算我先有昏迷,她不能算抢劫。可是按照法律规定,盗窃3000元以上就是数额较大,完全可以立案。我的手机可是9000多块,算她盗窃罪很过分吗?”
最后,顾淮总结:“这件事我不会谅解。你不用再问了。”
第339章 番外:狗血淋头之失忆(十八)
马俊河看了顾淮好一会儿,他看向李秀兰和顾老爷子,李秀兰笑着说:“这事顾淮才是当事人,我们听顾淮的。”
马俊河又看向颜夏,“颜老师,那你……”
颜夏觉得马俊河真是莫名其妙,他这是对万物都有调解瘾的吗?
“顾淮说得没错啊。她拿走顾淮的手机是事实吧?她弄伤顾淮的头也是事实吧?天鬼没法造成这种物理伤害的。它们让无防护的人心跳停止,比让人头上起几个大包容易得多。就算她不是法师,顾淮的‘轻伤’不是她造成的,‘轻微伤’也是她造成的吧?”
颜夏说到这里,觉得还是有必要强调一下。
“按情死鬼王说的,让顾淮失忆的是天鬼破花。破花就没有操控一个大活人的能力,其他两个鬼可能是沙晒和沙命,跟破花一样,它们就不懂这个。跟着那个嫌疑犯的情死鬼也不能操控活人,它顶多就是放大一个人的情绪。
“激情杀人都得判故意杀人罪,只有精神病才不算数。可是精神病发作杀人是不会有预谋、有规划的,她这是有计划地偷顾淮的手机。这个人就是心术不正,又有盗窃事实。我们不追究她故意伤害罪,不追究她猥亵罪,只追究她盗窃罪有问题吗?”
因为这个女人太像精神病犯罪问题,颜夏为此找过林清质咨询。
医生……应该是能理解一点这方面的事的吧?
身为皮肤科医生的林清质当然不懂。他又找到他读法医学跟现在在精神科工作的同学咨询,并把他们的答覆转达给颜夏。
颜夏听完只觉得这里的水太深。
按照刑法的初衷,他们是考虑到一部分精神病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,所以要减免他们的罪责。但是这里的“精神病”要怎么判断,那就有得说道了。
举个例子,曾经有个人,他长期情绪低落,后来确诊了重度抑郁症。
他觉得自己这样就是连累家庭,就有了自杀的念头。
这会儿他老婆已经和他离婚,他自己带着一个儿子一个女儿,年纪还很小。
他就觉得假如自己死了吧,这两个小孩生活也不会好。所以他自杀那天带上了小孩,先给小孩喂了药。
两个小孩先死了,他自己却没死成功。
这个案例里,这个人他算不算故意杀人?
再举个例子,又有一个人,他确诊了重度抑郁症,他也不工作了,他老婆为了他的病非常辛苦,又要工作又要照顾他。
这个人他就想啊,这样活着真的没意思,他还不如死了算了。
但是看着他老婆的样子,他又想啊,他要是死了,这么好的老婆就要带着他的财产改嫁,给他戴绿帽子,还要让儿子改姓。
所以他自杀前,先杀死了他老婆,再自杀。当然了,他也没死成。
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林清质那个精神科的同学介绍的,都是二三十年前发生过的真实案例。最后这两个人都被判无罪。
为什么?
很多人觉得抑郁症只会杀自己,不会杀别人,其实不是的。
因为抑郁症有个概念叫“扩大性自杀”。
什么叫扩大性自杀?自杀之前先杀亲人。
扩大性自杀又分为“利他性自杀”和“利己性自杀”,前者是指考虑到亲人在自己死后遭遇不幸所以先杀亲人,后者是指为了自己或者家族的利益先杀亲人。
这两个案例,第一个就是典型的利他性自杀,第二个就是利己性自杀。
其实法律要保护的是利他性自杀,精神鉴定的书籍里也会这么说。
因为利他性自杀是一种很纯粹的、无法控制的病态行为,它的思维就是病态的。假如能控制得住这种病态的思维,那这个人就不是重度抑郁症的病人了。
但是利己性自杀不是。
你看,他还能想着财产被夺、儿子改姓、老婆改嫁给他戴绿帽子,这像是没有思维能力的样子吗?
假如这也算,那具备反社会人格的连环杀人凶手,是不是也全都要判无罪呢?
反社会人格也是病态的,但是他的思维是清晰的,所以法律不保护反社会人格杀人的权利。
但是实践中,重度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,不管利他还是利己,都容易判无罪。因为这里只能靠主观判定,也跟做精神鉴定的人的个人素质有关,法院对这些疾病也没有那么深刻的认知。就很难。
只能说大家制定保护“精神病人”的法律的时候是想得挺美的,就是实践起来并没有那么美,容易争议很多、一地鸡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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